(2014)邳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志新与刘振法、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新,刘振法,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刘志新。委托代理人刘兴海。被告刘振法。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新诉被告刘振法、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新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刘志新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邹莉莉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乔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