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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佑群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金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佑群,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民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了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佑群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佑群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佑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佑群应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到2014年12月17止18710.00元。诉讼费660.00元,执行费210.00元,因被执行人唐佑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佑群是金沙县光明小学教师,每月工资有五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二0一五年一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唐佑群在金沙县光明小学每月工资人民币壹仟捌元整(¥:1800.00元)直至扣足叁万玖仟伍佰捌拾元整(¥39580.00元)。二、该款由申请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王 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