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李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陆昌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陆昌杰,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人民路。负责人权天香,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刘雪雪,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工业园。投资人姚圣宏,厂长。被执行人陆昌杰。被执行人王卫东。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洁亨旅游用品厂、陆昌杰、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李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扬广李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杭际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