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冬乐与毕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冬乐,毕德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50-1号原告叶冬乐,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永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毕德胜,个体。委托代理人程广超,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了原告叶冬乐诉被告毕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环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环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风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