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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冬乐与毕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冬乐,毕德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50-1号原告叶冬乐,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永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毕德胜,个体。委托代理人程广超,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了原告叶冬乐诉被告毕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环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环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风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