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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与福建省晋江市闽南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福建省晋江市闽南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三七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住所地泉州市区泉秀路。法定代表人:黄斌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闽南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玉礼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三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民煌本院提级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申请执行福建省晋江市闽南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三七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闽南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三七陶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丰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闽南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三七陶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