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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升旗与徐建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升旗,徐建红,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联兴花炮厂,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周霞林,何继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366号申请执行人冯��旗被执行人徐建红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联兴花炮厂被执行人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被执行人周霞林被执行人何继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旗与被执行人徐建红、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联兴花炮厂、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周霞林、何继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红、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联兴花炮厂、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周霞林、何继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旗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