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义珍与田广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珍,田广斌,田超,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刘义珍被执行人:田广斌被执行人:田超被执行人: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广斌,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6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广斌、田超、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796063元(其中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229800元,律师费21800元,案件受理费14403元,执行费300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