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全国、曹伟民、朱超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全国,曹伟民,朱超磊,陈新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焱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全国,男。被告曹伟民,男。被告朱超磊,男。被告陈新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全国、曹伟民、朱超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斐(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