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同君与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吴同君。被执行人张庆爱。被执行人曲奇。被执行人烟台声远工贸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08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奇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8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