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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高建生诉李应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生,李应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高建生。被告李应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生诉被告李应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高建生承担。审 判 长  马光军审 判 员  李文洁人民陪审员  申孝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