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顺文诉朱克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文,朱克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杨顺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朱克良,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文诉被告朱克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顺文承担。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超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