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某应给付谢某某执行款、申请执行费合计1035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木兰县支行存款1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