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梁秋元与纪相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元,纪相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梁秋元。被告纪相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秋元诉被告纪相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秋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秋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秋元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