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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商初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市宝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宝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948-1号原告烟台市宝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梅,经理。被告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尚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宝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48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