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巴图诉宁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宁布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巴图,男,1944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宁布,男,1974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巴图诉被告宁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巴图,被告宁布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宁布经本院依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图诉称,我与被告是叔侄关系。2006年被告与我口头协商,要临时借用我的宅基地栽种葡萄树,我考虑到与被告的关系,就应允了被告。现在原告的葡萄树已经老化,因此原告找到被告希望能返还土地,但原告迟迟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我的4亩宅基地使用权,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宁布辩称,我家在原告家的西院,我的葡萄大棚在原告家的东侧。2006年我建大棚是与村长及原告都说了,当时都同意,我种植葡萄经营至今。从去年开始,我们两家应这块地发生了纠纷。现在原告从自己家往东填土,填到大棚边上,一共有三个大棚,现在总共占地不到1亩地。经审理查明,原告巴图和被告宁布为叔侄关系,东西院相邻而居。2006年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经原告巴图同意,被告临时在原告房东侧的宅基地内建大棚种植葡萄,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占用的土地。经科左后旗朝鲁吐镇黑五家子嘎查委员会证明,该块地确属原告的宅基地。我院对该争议地块进行了实地测量,该地块东西长22米,南北长54米,面积为1.782亩(22米×54米×0.0015亩/米),位于原告老房子东侧37米处。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科尔沁��翼后旗朝鲁吐镇黑五家子嘎查委员会证明、户代表及党员代表签名表、我院依职权所做的实地勘测图、对村长万宝的询问笔录。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白乙拉、木仁额、王海山、白达来、套申扎布与张那顺出具的证明均不符和证据规则,不予采信;原告出示的5张照片,用于证明其建大棚又投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地快确属原告的宅基地。2006年经原告巴图口头同意,被告宁布在该地块上种植葡萄至今,现原告要求其返还该地块,被告应予返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巴图1.782亩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地块东西长22米,南北长54米,位于原告巴图老房子东侧37米处��。二、驳回原告巴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宁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刘丽华陪审员 邓艳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