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官军与贾广志、张秀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军,贾广志,张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贾广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秀芹,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齐赵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广志、张秀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芹的银行存款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