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辉、陈宗君、刘文爱与石军辉、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陈宗君,刘文爱,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陈辉,河北省邯郸市人。原告:陈宗君,河北省邯郸市人。原告:刘文爱,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军辉,职务经理。被告:石军辉,河北省邯郸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陈宗君、刘文爱与被告石军辉、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陈宗君、刘文爱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850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石军辉、被告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5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