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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徽虹桥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执行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虹桥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5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虹桥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8000元、利息111594元(以41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1年8月8日止;以3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1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1日止)、诉讼费8598元、执行费6923元,合计4751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币4751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