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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职��。2014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4)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硚口区简易路简易社区5栋门口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8.9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冰毒)12.35克、毒品氯胺酮13.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琍速录员  黄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