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宝,赵云山,吴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33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宝。被申请执行人赵云山。被申请执行人吴秋勤。张树宝与赵云山、吴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赵云山、吴秋勤归还原告张树宝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赵云山、吴秋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树宝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费为50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云山、吴秋勤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赵云山名下有一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1888号阳光新天地C-7幢-804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58886,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0)第2605645号)一套,房屋共有人吴秋勤。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抵押额为570000元。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1037800元。2014年10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该房地产以评估价10378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经两次流拍降价后,2014年12月12日,该房地产以由陈德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06135617)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904192元人民币竞得。经查,被执行人赵云山、吴秋勤在本院另涉及3件案件,分别为(2014)吴江执字第1957、3058、4774号,四案标的共计1171610元。2014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通知四案申请执行人到庭召开债权人会议,优先退还案件受理费共计11665元,优先发放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553075元及垫付评估费7700元,余额339452元,其他三案普通债权分配比例为52.77%,各申请人依该比例分配该款项,(2014)吴江执字第3058、3338、4774号案件分配额分别为251386元、21110元、69663元,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上述款项已于12月30日发放完毕。本院告知各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赵云山、吴秋勤的财产调查情况,询问各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赵云山、吴秋勤的财产线索,各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告知各申请执行人三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均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赵云山、吴秋勤名下的房产拍卖处置并分配完毕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宇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