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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赵文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超,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潘集区。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文超在其租住的位于中山市民众镇**路**号202房,容留吸毒人员曾某、陈某某、尚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其间,公安人员到场将赵文超抓获。同年9月3日,赵文超在中山市戒毒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归案后,赵文超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曾某、尚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赵文超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材料、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超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赵文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文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文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文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黎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