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谷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郭秋平、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郭秋平,王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谷初字第251号原告张红霞,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秋平,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秋玲,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红霞诉被告郭秋平、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霞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秋平、王秋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霞诉称,被告郭秋平于2011年7月7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一借条,约定月息1分。2013年6月6日原告的姑姑杨月芹向被告郭秋平催要该款时,被告郭秋平给原告出具证明,“2011年7月7日王秋玲借张红霞五万元正,月息1分,借条在红霞手,崔喜胜经手,秋平来取钱”,后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张红霞所交的证据是: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2011年7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郭秋平借原告5万元的事实。3、被告郭秋平、王秋玲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4、2013年6月6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姑姑杨月芹向郭秋平要钱,同时证明王秋玲与郭秋平是一家人。因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借给二被告款有被告郭秋平出具的借条及证明条、被告郭秋平与王秋玲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条上约定有利息,故利息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秋平、王秋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红霞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7日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