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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农行曲阜支行与鲍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孔某某、鲍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被执行人:孔某某、鲍某某、孔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一月四日审结。该案(2014)曲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曲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胜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广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