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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过汉君与沈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汉君,沈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过汉君。委托代理人郭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辰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建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过汉君与被告沈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过汉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过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过汉君负担。审判员  王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