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田孔义与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孔义,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3号申请人:田孔义,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田孔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Q9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尹作强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Q9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