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邓玲英、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邓玲英,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21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组织机构代码:85840539-1。负责人:谭厚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建武,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玲英,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南昌县南昌翠林高尔夫度假酒店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诉被告邓玲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434404.6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玲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440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人民陪审员 刘西顺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