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无锡新安富民物业股份合作社与江苏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安富民物业股份合作社,江苏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无锡新安富民物业股份合作社,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街道苏锡路旁(振新路28#)。法定代表人叶锡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庆东,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敏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C幢3楼。法定代表人赵壮,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无锡新安富民物业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富民合作社)与被告江苏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泛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娜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民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黄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科泛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民合作社诉称,2011年11月22日及2012年8月21日,其与中科泛联公司各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中科泛联公司租用其所有的房屋,并对租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作出了约定。后中科泛联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现要求中科泛联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27800元及违约金6390元。被告中科泛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富民合作社将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青年公社6号楼15层1508、18层1810、1812室房屋出租给中科泛联公司使用,期限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租金总额为64800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012年8月,富民合作社再次将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青年公社1号楼3层305室出租给中科泛联公司使用,期限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租金总额为21600元。2012年11月21日,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青年公社6号楼15层1508、18层1810、1812室房屋到期后,中科泛联公司继续使用该房屋。2013年7月29日,中科泛联公司出具欠条1张给富民合作社,确认结欠富民合作社租金127800元,归还日期为2013年9月20日。同日双方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中科泛联公司向富民合作社归还了租赁房屋。后中科泛联未按约支付租金,富民合作社遂于2014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中科泛联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诉讼中,富民合作社撤回了要求中科泛联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青年公社房屋出租协议书2份、欠条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富民合作社与中科泛联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依法向中科泛联公司提供了租赁物,中科泛联公司亦使用了该租赁物,理应依合同约定向富民合作社支付租金,现中科泛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且在其向富民合作社出具欠条确认结欠租金金额及承诺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现富民合作社要求其支付结欠的租金127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富民合作社在诉讼中撤回了要求中科泛联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科泛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富民合作社支付拖欠的租金12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2元(该款已由富民合作社预交),由中科泛联公司负担(富民合作社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中科泛联公司向富民合作社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科泛联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于富民合作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 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