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辜同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法定代表人吴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辜同必,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辜同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至2015年1月4日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