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卢某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江晓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