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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博民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赵永玲,刘永文,张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博民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启玉,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玲,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工。被执行人:刘永文,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工。被执行人:张晓芳,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工。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与被执行人赵永玲、刘永文、张晓芳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的博劳仲案字(2006)第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仲案字(2006)第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