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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建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荣,刘家国,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荣。被执行人刘家国。被执行人刘文,系刘家国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家国、刘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刘家国、刘文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中,于2014年5月9日以(2014)鄂曾都民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汉东楼居委会凡家巷18号房产(1幢1单元1层102号、1幢1单元2层2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汉东楼居委会凡家巷18号房产(1幢1单元1层102号、1幢1单元2层2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元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