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序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序,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贾序,女,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英,男,1974年2月19日生,满足,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序与被执行人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