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序与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序,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贾序,女,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英,男,1974年2月19日生,满足,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序与被执行人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