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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4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永年县看守所。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永年县刘营乡龙曹村李某家,将李某家中衣柜抽屉撬开,将现金400元盗走,案发后退给被害人李某。2、2014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永年县107国道朝阳轮胎门市盗窃现金9800元,被该门市工作人员教某发现,在逃离现场后被追上,将现款9800元还教某。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永年县刘营乡龙曹村李某家,将李某家中衣柜抽屉撬开,将现金400元盗走,案发后将400元现金退给被害人李某。2、2014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永年县107国道朝阳轮胎门市盗窃现金9800元,被该门市工作人员教某发现,在逃离现场后被教某追上,被告人王某将现款9800元还教某。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止。2012年5月8日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2年11月11日邯山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确系因患癫痫所致智能损害,达中度智力缺损水平,受其影响,认知功能和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丧失了对接受劳动改造目的和意义的认知能力,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无服刑能力,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5月6日邯山区人民法院以罪犯王某“目前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服刑能力,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决定将王某暂予监外执行至2014年9月2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时表示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永年县公安局立案和破案报告;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邯山少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人王某乙、教某的证言;失主李某、王某丙的陈述;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盗窃犯罪后,已将赃款退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2014年9月23日,于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尚有19天刑期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19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的余刑19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