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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执字第1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兴建与罗亮、周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建,罗亮,周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执字第1310-8号申请执行人:蔡兴建,男,土家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亮,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小玲,女。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兴建与被执行人罗亮、周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亮、周小玲应连带赔偿611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2360.2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1590.23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327.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周小玲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桂KU76**号大型汽车,经拍卖机构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无法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流拍财产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执字第1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