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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任云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云,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任云。被执行人姜伟。关于任云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