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明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明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0号原告:中天建设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委托代理人:邵林。被告:林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