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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迪与被告丁桂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迪,丁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杨晓迪。被告:丁桂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迪与被告丁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红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因原告杨晓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杨晓迪负担。剩余受理费7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纪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明 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