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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江与被告何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江,何云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张金江,被告何云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2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顾璟玥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