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江与被告何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江,何云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张金江,被告何云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2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顾璟玥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