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洋洋、张利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王洋洋,张利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洋洋,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利业,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洋、张利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