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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类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布吉与泽仁四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吉,泽仁四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类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布吉,女,藏族,40岁,文盲,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类乌齐县桑多镇。被告泽仁四朗,男,藏族,1962年6月2日,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类乌齐县桑多镇。本院在审理布吉诉泽仁四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吉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其美巴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