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类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布吉与泽仁四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吉,泽仁四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类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布吉,女,藏族,40岁,文盲,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类乌齐县桑多镇。被告泽仁四朗,男,藏族,1962年6月2日,系西藏类乌齐县人,现住类乌齐县桑多镇。本院在审理布吉诉泽仁四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吉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其美巴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