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2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赵金芳与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芳,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110-1号原告:赵金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投资人:李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芳与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金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谭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