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跃彬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金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跃彬,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了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跃彬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跃彬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跃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跃彬应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到2014年12月17止39405.00元。诉讼费1350.00元,因被执行人吴跃彬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跃彬是金沙县电力局的职工,每月工资有五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二0一五年一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在吴跃彬金沙县电力局每月工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直至扣足壹拾陆万零柒佰伍拾伍元整(¥160755.00元)。二、该款由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金沙县电力局出具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王 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