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汤洪明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洪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汤洪明,男,汉族,无业,1983年出生,住柳城县东泉镇。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大厦E座22层。法定代表人卢绍庆,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洪明与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经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汤洪明支付损失费12503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6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得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