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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新法执字第6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必坤与新兴县水台镇富强货物搬运服务队工伤保险查封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必坤,新兴县水台镇富强货物搬运服务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677-2号申请执行人李必坤,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廖建文,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富强货物搬运服务队。住所地:新兴县。负责人兰忠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2013)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92/193号民事判决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民三终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富强货物搬运服务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富强货物搬运服务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15246元及支付代交案件受理费1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经查,新兴县水台镇富强货物搬运服务队的经营者为兰忠富,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富强货物搬运服务队经营者兰忠富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待后依法处理。二、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