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寿列松与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柴敏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寿列松,柴敏永,柴铭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列松。原审被告:柴敏永。原审被告:柴铭均。上诉人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寿列松、柴敏永、柴铭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