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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永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377号申请人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凯,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平安银行青岛分行30700051/31223275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