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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法友与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法友,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张法友。被申请人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津D×××××号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已缴纳保证金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津D×××××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