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温商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陈辉与郑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239号原告:陈辉。被告:郑明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郑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