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杨春云与乌鲁木齐市富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云,乌鲁木齐市富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云,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二路4号院4号楼3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650104197311233316。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富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山水名居A座1209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94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825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凯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