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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平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詹志强与黄文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潮平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詹志坚,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黄文溪,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詹志坚与黄文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潮平法三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确认,被执行人黄文溪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80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文溪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经济困难,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欠款项全部未还及执行费未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文溪现经济困难,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潮平法执字第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焕堆 来源: